一、關于報考條件
1、哪些人員可以報考?
凡是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考法》第十一條規定及《廣西壯族自治區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考公告》(以下簡稱《招考公告》)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《廣西壯族自治區2015年度考試錄用公考職位計劃表》(以下簡稱《計劃表》)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,均可報考。
2、哪些人員不能報考?
凡屬于《招考公告》中所規定的不得報考的人員和錄用后即構成《公考回避規定(試行)》規定的回避關系的人員,均不得報考。
3、報考年齡是如何規定的?
18周歲以上、35周歲以下(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,應屆碩士、博士研究生(非在職,下同)和報考海監船員、鄉鎮職位的人員,報考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到40周歲(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。是否放寬由招錄機關決定。
報考司法行政部門監獄、戒毒一線干警職位和市級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、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,一般為18周歲以上、30周歲以下(198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,但應屆碩士、博士研究生和報考法醫、獄醫、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人員,一般為18周歲以上、35周歲以下(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;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人員,一般為18周歲以上、25周歲以下(198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。
建制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、村委會(居委會)主任,報考定向招錄村(社區)“兩委”成員職位的,年齡條件放寬到40周歲(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間出生)。
具體年齡條件以《計劃表》中的規定為準。
4、報考資格條件中的專業(學科)條件如何設置?
由招錄機關根據職位工作需要,參考《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考考試專業分類指導目錄(試行)》所列的專業、學科來設置。有關專業問題由招錄機關負責解釋。
5、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、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?
2015年畢業的定向生、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。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,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,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。
6、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?
答:非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(如自學考試、成人教育、網絡教育、夜大、電大等)畢業生在2015年3月17日前取得與職位條件要求的學歷、學位證,且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,可以報考。但其生源地或常住戶口必須為廣西。
7、2013、2014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?
國家統一招生的2013、2014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國家規定的2年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,其戶口、檔案、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,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(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)、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,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。
這里的“落實工作單位”應屆畢業生是指畢業后曾經或一直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(含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),或在國有企業、非公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工作且簽訂了勞動合同,或已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應屆畢業生。除此以外就是“未落實工作單位”。
8、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,除需提供《招考公告》和《計劃表》中規定的材料外,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、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。
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。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(http://www.cscse.edu.cn)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。
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,應按要求在面試前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。
9、什么是“基層工作經歷”?
(1)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(含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(單位),下同)的工作經歷。
(2 )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。
(3)在村(社區)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、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。
(4)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(該基地為基層單位)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。
(5)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。
全日制或脫產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、實習、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(即使在此期間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始繳納社會保險,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)。
10、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?
(1)在基層黨政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,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。
(2)參加“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(含城區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)”、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”、“三支一扶”(支教、支農、支醫和扶貧)、“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”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(以下簡稱“服務基層項目人員”),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。
(3)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(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)初次就業的人員,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。
(4)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(該基地為基層單位)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,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,自報到之日算起。
(5)在其他經濟組織、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,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。
(6)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,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。
(7)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,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。